•某分局技工甲利用工程會勘等機會,於差勤系統上完成差假申請,嗣後未實際出差或出差但先行離開處理私務等,卻未據實修改出差申請,反而列印與出差事實不符之出差旅費報告表,詐得差旅費1萬928元。 •地方法院判決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兩年、緩刑四年,另宣告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褫奪公權兩年。 •違反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本篇節錄自新竹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