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機關首長僱用廠商舊識為機關臨時人員,該臨時人員竄改廠商試驗報告及刻意曲解產品生產地,該機關首長並擔任採購案主驗人員同意以不實文件驗收。
懲處情形
- 高等法院對相關人等及廠商之判決如下:
- 機關首長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6 月。
- 臨時人員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 5年 6 月,褫奪公權 3 年。
- 廠商犯罪所得 682 萬餘元依刑法第 38 條規定沒收。
案情
某機關首長僱用廠商舊識為機關臨時人員,該臨時人員竄改廠商試驗報告及刻意曲解產品生產地,該機關首長並擔任採購案主驗人員同意以不實文件驗收。
懲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