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某市駐里事務費核發作業要點及可支用項目一覽表等相關規定,里幹事可按月檢據核銷駐里事務費6,000元。該市某里幹事,先至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購買抗UV防曬褲及排汗褲,因該等消費項目符合前述相關規定,其遂據以核銷駐里事務費,惟事後竟又將該2筆消費另行申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因此重複請領1萬餘元。
案經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經法院審認被告使用國民旅遊卡請領休假補助費乙節,尚與被告法定職務權限之執掌無關,故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
本篇節錄自經濟部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