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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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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圖利不法案

案情概述

甲擔任A衛生所護士,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明知發放管制藥品為護理人員法所稱之醫療輔助行為,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護理人員法規定,護士應依據醫師親自或以通訊方式診察後所開立之處方箋執行醫療輔助業務,未經醫師開立處方箋不得發給管制藥品,竟利用其依據醫師處方箋發放藥品給予病患事務之機會,接續偽造醫師處方箋,開立管制藥品予多位病患共計 1,520 顆,供自己使用,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申報每顆單價為新臺幣 7.8 元計算,總計獲得 11,856 元之利益。

甲涉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1 年 3 月,緩刑 3年。

風險評估

一、法紀觀念薄弱

醫護人員針對管制藥品,理應熟知須由醫師開立處方箋後,據以執行發放管制藥品予病患,竟因自身疾病有使用管制藥品之需要,一時失慮而觸犯相關法律規定。

二、藥品管理未臻嚴謹

藥品管理及發放由同一人員擔任,無防弊或查核機制或相關審核程序,以致不易察覺異常。

防治措施

一、 強化藥品監控機制強化藥品監控機制

針對藥品的管理及使用,進行定期、不定期之稽核、抽查,另就藥品用量分析是否有異常情事,確保藥品不被誤用或濫用。品用量分析是否有異常情事,確保藥品不被誤用或濫用。

二、 加強法紀宣導加強法紀宣導

定期辦理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並提供相關不法案例供同仁參考,例供同仁參考,培養同仁知法守法之廉潔意識。培養同仁知法守法之廉潔意識。

三、 落實平時考核落實平時考核

單位主管平時應多瞭解同仁工作、生活及人際交往情形,遇有違紀癥候之人員,加強關懷輔導,導正偏差觀念,機先防處。癥候之人員,加強關懷輔導,導正偏差觀念,機先防處。

參考法令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66條第條第11項第項第44款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款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二、刑法第210210條及第條及第216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本篇節錄自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最後更新日期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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