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的企業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該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如果商品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可能者,應在明顯處標上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導致消費者或第三人因此受到損害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消費者遇有使用化粧品引起身體不適或傷害時,應立即停用,並保留化粧品以待化驗,找出因果關係,再循申訴、調解或直接訴諸法律方式,尋求救濟。 本篇節錄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