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申報人○○市○○國小校長,於99年間辦理財產申
報時,漏報本人名下3筆土地。
申報人辯解:3筆土地原係母親名下土地,至受理申報機構
通知漏報土地情事,與親友連繫後始知土地已由本人與兄
弟姊妹共同繼承,惟因本人未持有任何文件而未曾留意。
解析:依據地政機關提供之土地登記資料,前開土地係於
93年10月間因繼承而登記至申報人名下,且申報人亦知悉
其母親於92年間過世,則其於99年8月間辦理申報時,仍不知名下有繼承財產等主張,並不可採,且關於不動產持有狀況,可向財稅單位或向地政機關查詢即明,尚非難事。
申報人之說明可證其辦理申報時並未善盡查詢義務,不可
卸責。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