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榮在軍中當兵多年終於退伍,回到家鄉後想為鄉里服務,憑藉著媽媽的愛心鐵牛運功散及長年鍛鍊來的體力,終於獲得村民認同,當選幸福村村長。瑤瑤和阿榮是一同長大的青梅竹馬,而發哥則是從小就很疼愛阿榮和瑤瑤的哥哥,3人時常下班後仍然相聚敘舊,感情相當融洽。
近來政府提倡國人多多運動,政府發放跑步機及騎馬機等健身器材給各基層供地區居民使用,幸福村也分配到跑步機及騎馬機,並交由村長阿榮保管。
由於瑤瑤時常嫌自己身材不好,阿榮為了討好瑤瑤,遂將自己保管之騎馬機送予瑤瑤健身;另發哥因愛喝酒導致身體越來越不好,為了發哥的健康,阿榮將自己保管之跑
步機,以低於市價一半以上賣給發哥,希望他能藉此機會多多運動。
阿榮雖幫助了瑤瑤及發哥2位好友,但是他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解析
阿榮的行為,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器材罪:
一、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又依同法「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 公務員: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謂下列人員: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者。
2.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
共事務者。
(二)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
所謂「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係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公用或公有財物,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
有人之行為。侵占於持有人將持有之公有財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公有財物返還亦成罪。
二、 本案中,阿榮擔任幸福村村長一職,係依法令
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他明知跑步機及騎馬機性質上為公物,係
其身為村長所管領之公有器材,卻將跑步機及
騎馬機分別送予瑤瑤及賣給發哥,是以易持有
為所有之意,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公有財物,
成立侵占公有器材罪。
本篇節錄自新北市政府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