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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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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配偶名下土地

事實:申報人○○部○○署○○分隊長,於99年間辦理財

產申報時,漏報配偶名下1筆土地。

申報人辯解:因配偶該筆土地係受贈而取得,且屬農地,

又因持分比例不高,誤認該筆土地無價值而未提出申報。

解析: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

八點規定,不動產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且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表「土地」欄位下方之注意事項,亦有「土地

不論地目為何,均應申報」之教示文字,則申報人自有誠

實申報前揭土地之義務甚明。且申報人應於申報前確實與

其配偶溝通、查詢後再為申報,否則不能免除故意申報不

實之責。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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