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申報人○○部○○署○○分隊長,於99年間辦理財
產申報時,漏報配偶名下1筆土地。
申報人辯解:因配偶該筆土地係受贈而取得,且屬農地,
又因持分比例不高,誤認該筆土地無價值而未提出申報。
解析: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
八點規定,不動產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且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表「土地」欄位下方之注意事項,亦有「土地
不論地目為何,均應申報」之教示文字,則申報人自有誠
實申報前揭土地之義務甚明。且申報人應於申報前確實與
其配偶溝通、查詢後再為申報,否則不能免除故意申報不
實之責。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