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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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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黑白線

阿懋在派出所擔任警員職務已有數載,興趣是收聽音樂,為了方便與省錢,從網路安裝FOXY平臺以共享免費音樂檔案。

阿懋因職務調動,調任至另一派出所服務,阿懋將原本工作所用的公務資料、文件檔案備份至自己的隨身碟裡,並將該隨身碟帶回家使用。阿懋如往常一般上網、使用網路分享平臺下載音樂檔案,同時亦將儲存公務資料的隨身碟置入電腦使用。

網路分享平臺除了能下載他人提供的音樂檔案或資料,亦能將自己電腦之資料分享予他人使用。

阿懋之前備份的調查筆錄正悄悄地散布於網路上,直到某天警方於網路搜獲阿懋的公務資料及IP位置並約談阿懋,頓時才知道大事不妙了!阿懋一時的疏忽,將公務資料外流於網路上,他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解析

阿懋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之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一、依「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0元以下罰金,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公務員: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係指下列人員: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二)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所謂「應秘密」者,係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且不以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個人之車

籍、戶籍、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等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

二、本案阿懋在派出所擔任警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阿懋將存有公務資料之隨身碟,置入安裝分享軟體之電腦使用,致公務

資料得予讓其他不特定網友瀏覽下載,由於調查筆錄內容涉及個人資訊,均屬應秘密之資料,故阿懋之行為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因阿懋洩密行為係出於過失,故成立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本篇節錄自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最後更新日期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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