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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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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案例

某郵局儲匯壽險工作員大雄遭人檢舉,多次將儲戶存款之硬幣放入自身口袋,並以多收短存方式侵占儲戶存款,經該責任中心局政風室調閱相關監視錄影畫面並比對儲戶存款交易資料後,發現大雄受理客戶硬幣存款,點幣過程中趁隙將硬幣放入自己口袋,另發現2次辦理同一帳戶硬幣存款,告知錯誤金額予儲戶,侵占儲戶存款。大雄利用職務上機會侵占經手公眾硬幣存款,事後雖返還侵占款項,惟其行為已涉犯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遭機關函送該管地檢署偵辦,又其行為亦同時違反本公司服務規章,嚴重損害郵局聲譽,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相關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逕予解僱。

郵政人員屬國營事業人員,執行業務時應確實遵守法令規章,避免發生違法事件,並應於工作中培養崇尚法紀之廉潔操守,建立不能貪、不敢貪、不願貪、不必貪的工作信念。同仁除辦理採購業務相關人員適用刑法第10條有關公務員法律責任規範外,不論正式或臨時人員,執行工作發生竊盜、侵占、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時,均應負一般法律責任。人員發生私自挪用庫存現金、窗口週轉金、匯兌或出售票品款項等行為,均屬業務侵占,而侵占罪在刑法規範上為既成犯,即不問其處分之方式、手段如何,只要於執行職務時,挪用經手之公款,犯罪即成立,縱令事後將侵占之公款返還,對本罪之成立並無影響,同仁切勿心存僥倖。

本篇節錄自臺北郵局

最後更新日期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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