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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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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

案例概述

甲為某縣政府衛生局專案聘僱之臨時人員,負責辦理請購、核銷、驗收及發放營養品等業務,甲明知辦理以提貨券發放方式之個案營養品補助採購案,應依各衛生所提報之核銷清冊,覈實計算個案補助數量及金額,據以核算提貨券實際需求,填具請購單經核准後,交採購人員採購提貨券,惟甲因投資失利,主觀上又出於誤認臨時人員並非刑法上公務員,應無貪污治罪條例適用之心態,遂將過往已完成採購之核銷清冊上之年、月塗改及變造後,作為浮報提貨券請購數量及金額之依據,併同填載不實數量之請購單逐級陳核,致不知情之相關科室及首長授權人員誤認請購內容為真而核准採購,並由採購人員訂購不實數量之提貨卷予甲,嗣後甲再以不實之驗收紀錄等文件陳核長官,致該機關相關人員誤認提貨券均驗收完成且全數如實發放而核准核銷,並將款項如數撥付予廠商,甲因而順利虛增採購金額而詐取新臺幣 200萬元之提貨券。

風險評估

1、主觀僥倖心態及錯誤認知

甲因圖謀私利、心存僥倖心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虛增

採購數量及金額而詐取財物,且主觀存有誤認臨時人員非刑法上公務員,應無貪污治罪條例適用之錯誤認知。

2、內部控制機制未有效落實

各衛生所人員點收時,並未詳細清點核對提貨券之數量

及金額,是否與當月提報之核銷清冊內容一致,機關亦未就每月採購情形進行內控或稽核,致未能及時發掘採購數量及金額浮報、虛領等異常情形,請購、採購、驗收及核銷等內部控制機制均未能有效落實及發揮應有之效能。

防治措施

1、即時掌握風險狀況

針對操守風評不佳、作業或生活違常人員,應適時提列

為廉政風險人員,主管應加強考核或輔導提列風險人員,並注意其業務執行狀況與生活情形,即時掌握風險狀況。

2、建立正確法規認知

應強化承辦人員法治觀念,並透過業務教育訓練機會,

深化承辦人對於職務行為適法合規之認知,建構正確業務知能。

3、落實內部控制作業程序

針對潛藏風險案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稽核,積極

發掘弊端癥結所在,深化管控措施效度,以降低廉政風險。

參考法令

1、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2、刑法第 216 條、第 211 條、第 213 條、第 214 條及第 220條第 2 項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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