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彰化管理處

彰化管理處

:::
:::

受贈財物未依規定登錄案

案例概述

義務人甲為感謝 A 分署書記官乙協助為其辦理強制執行案款分期繳納事宜,事後在中秋佳節時,基於社交禮俗,以友人名義將欲致贈之禮盒交由該分署輔助人力丙,請其轉交予書記官乙,詎乙逕予收受,且未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主動將上情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室。

風險評估

1、贈與人與受贈人間於職務上具有業務往來利害關係,恐生瓜田李下之疑慮

參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杜個人、

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間如具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費用補(獎)助或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關係時,公務員不因飲宴應酬或受贈財物,而對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產生有利或不利之風險。

行政執行機關書記官對義務人是否得辦理執行案款之分

期繳納、期數設定、理由及各期應繳納之額度具行政裁量權限,應具業務往來關係,書記官如收受義務人致贈之財物恐生瓜田李下之疑慮。

2、未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易衍生貪腐事件及影響機關清廉形象

行政執行機關執行職務時較常遇到之廉政倫理事件多屬

受贈財物,如未即時予以導正,行而久之,將形成機關內部之陋習,易衍生貪腐事件,不僅將損害機關權益及影響清廉形象,公務員自身恐將面臨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事不法等罪嫌。

防治措施

1、運用多元管道廣向不同族群宣導廉政倫理觀念

平時不定期運用多元管道或結合機關對外活動廣為向一

般民眾及業務往來廠商等非公務員族群進行宣導,主動向其建構廉政倫理概念,減少一般民眾或業務往來廠商向公務員贈送財物或邀請參加飲宴應酬之頻率,從源頭杜絕可能發生之廉政風險事件。

2、結合機關新進人員(含輔助人力)職前說明會與處理登錄個案之機會加強宣導

政風室除結合機關「新進人員(含輔助人力)職前訓練」共

同辦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外,平時亦透過處理個案登錄之機會向公務員詳加說明廉政倫理事件之處理程序,並於機關內、外部網站加強案例宣導等,使機關內之公務員及輔助人力更臻熟稔廉政倫理相關概念及遇案處理流程。

參考法令

1、受贈財物: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第(三)款、第 4 點及第 5 點。

2、飲宴應酬: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7 點及第 10 點。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5/02/05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