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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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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人員擅離職守案

案例概述

 A 分署因業務需要須由同仁值班備勤,某月份政風室以電話抽查督勤,值班人員甲執行員連 2 日均未於值勤期間接聽電話,經政風室調閱大門監視器畫面及訪談該員,發現該員連 2 日均於值勤時段外出與友人用餐,擅自離勤時間約 2 至 3 小時不等,該員涉有差勤異常情事,後經政風室會辦人事室就該員未在勤之時數未發給值班費。

風險評估

1、機關人員出於僥倖心理或法紀觀念薄弱恐誤觸法網

 機關人員輪值值班應依規定全程在勤並覈實辦理簽到、

退作業,不論其係未諳法規或出於僥倖心理,只要值勤期間未確實依規定於機關內值(備)勤、不假外出,即有廢弛職務等行為,不僅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未實際在勤仍於簽到表上登載不實之值勤時間,據以請領值班費用或補休時數之部分,恐涉有偽造文書或詐領小額補貼款等刑事不法責任。

2、欠缺內部監督及外部督勤管理機制

 機關內部未設有勤務督導主管等內部監督機制,亦未輔

以人事單位等實地查核或不定時抽查等外部督勤管理機制,僅以紙本值勤簽到表作為值班人員主要之差勤依據,值班人員到勤後是否確實執行勤務,或於發現值班人員有違反值勤規定時應如何即時處置,均未設有監督管控或因應機制,無法有效管理及掌握機關同仁之實際值班情形,在欠缺嚴謹之管理機制上,恐使值班人員有機可乘。

防治措施

1、加強員工法紀教育,提升同仁法治意識

 為免公務員因錯誤認知或不諳法令乃致犯罪,由政風室

不定期利用會議場合或舉辦廉政宣導課程,向其宣達小額款項應覈實申領之法治觀念,並使其瞭解法令規定及違反時須承擔之行政懲處與刑事法律責任,漸進式改變同仁的觀念以提升同仁之法治與道德意識。

2、檢討改善監督管理與督勤機制

 避免因內部監督管理功能不彰,而使公務員產生有機可

乘之心態,應建立督勤管理監督機制,將值勤過程所收辦之案件、案款製成紀錄,逐級審核後備查;另透過人事等單位,於值勤期間主動且不定期抽查值班人員之在勤狀況,如發現有擅離職守或無故缺勤等異常情形,應建立橫向聯繫通報機制掌握值班人員動向,即時確認其在勤狀況,落實差勤管理。必要時,並將調查結果提報機關考績委員會檢討其行政責任。

參考法令

1、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規定。

2、刑法第 134 條、第 213 條、第 216 條、第 339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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