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申報人國立○○大學○○長,於99年申報財產時,
漏報本人名下存款。
申報人辯解:該存款係其父親自96年起借用以本人名義存
入,並非本人之收入。又因父親年紀較長,且分隔居住兩
地,溝通上一時遺漏,並非故意。
解析:存款餘額之查詢,可藉由向金融機構查詢核對即明,尚非難事。亦可前往財稅機關調閱所得總歸戶資料,確認其名下有無金融機構支付存款利息之紀錄後,再向各金融機構詢明存款實際數額。本案申報人並未確實查詢申報日當日本人之財產情形,並依客觀之書面資料作形式上查證,難謂已善盡申報財產之法定義務,不得卸責。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