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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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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未查詢活期存款帳戶

事實:申報人○○縣政府○○局○○中心主任,於98年申

報財產時,漏報本人及配偶名下存款。

申報人辯解:漏報本人及配偶名下存款,因均屬活期存款

且分置於不同金融機構中,每隔數月才將存摺補登,致申

報時僅注意定期存款而疏忘活期存款部分,並非有意漏報。

解析:存款餘額之查詢,可藉由向金融機構查詢核對或補

登存摺交易明細即明,尚非難事。申報人應確實查詢申報

日當日本人之財產情形,並依客觀之書面資料作形式上查

證,始得謂已善盡申報財產之法定義務。且本法所稱故意

申報不實,自應包含曾知悉有該財產,如稍加檢查,即可

確知是否仍享有該財產,而怠於檢查,未盡檢查義務致漏

未申報情形。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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