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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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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際出差詐領出差旅費刑事責任案件

○○鄉公所工務課○課長填寫出差報告單,於89年13、14日出差赴臺北參加內政部○○署專案會議,後因故未及參加會議;惟仍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支領2日差旅費,計2,096元,於偵查期間自動繳還國庫,案經管轄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

本篇資料來源為自由時報

最後更新日期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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