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廠商承攬某單位採購案件多年,甲負責A廠商採購案監 造工作。某日甲結婚,A廠商耳聞並赴婚宴現場包禮12000元。 ◆處理方式:甲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 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 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本規範第5點 第1項第1款參照)。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