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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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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有職務利害關係之廠商禮金

◆A廠商承攬某單位採購案件多年,甲負責A廠商採購案監

造工作。某日甲結婚,A廠商耳聞並赴婚宴現場包禮12000元。

◆處理方式:甲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

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

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本規範第5點

第1項第1款參照)。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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