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者:逕為收受,無須知會或簽報。 ◆非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新臺幣3,000元):逕為收受,無須知會或簽報。 ◆非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至政風機構之後續處理,依據本規範第5點第2項、第12點辦理。 ◆處理方式:(本規範第5點第1項第2款參照)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