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申報人○○院○○部○○局局長,於100年申報財
產時,漏報配偶名下有價證券(含股票及基金)申報人辯解:漏報配偶名下有價證券,係因誤認為各種股票及基金均超過100萬元才須申報,純係因誤解規定所致之疏忽,並無隱匿不報之故意。
解析:如申報人對財產申報相關規定存有疑義,除可主動
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或詳細閱讀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表中各項欄位之注意事項外,亦可逕向受理申報
機關(構)詢明正確申報方式後再為申報。本案申報人顯然
未盡法定之查詢義務,非可卸責。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