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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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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解有價證券申報標準

事實:申報人○○院○○部○○局局長,於100年申報財

產時,漏報配偶名下有價證券(含股票及基金)申報人辯解:漏報配偶名下有價證券,係因誤認為各種股票及基金均超過100萬元才須申報,純係因誤解規定所致之疏忽,並無隱匿不報之故意。

解析:如申報人對財產申報相關規定存有疑義,除可主動

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或詳細閱讀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表中各項欄位之注意事項外,亦可逕向受理申報

機關(構)詢明正確申報方式後再為申報。本案申報人顯然

未盡法定之查詢義務,非可卸責。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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