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申報人○○院○○部○○局局長,於100年申報財 產時,漏報配偶名下有價證券(含股票及基金)申報人辯解:漏報配偶名下有價證券,係因誤認為各種股票及基金均超過100萬元才須申報,純係因誤解規定所致之疏忽,並無隱匿不報之故意。 解析:如申報人對財產申報相關規定存有疑義,除可主動 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或詳細閱讀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表中各項欄位之注意事項外,亦可逕向受理申報 機關(構)詢明正確申報方式後再為申報。本案申報人顯然 未盡法定之查詢義務,非可卸責。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