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局會計室○主任,會同政風室主任、總務室主任、技士、課員等5人,搭乘公務車赴他縣緊急採購防SARS清潔消毒用品,當日夜間返回。會計室○主任明知出差1天未住宿;卻填寫出差旅費報告表支領當日膳雜費500元、旅館費700元及次日膳雜費500元,浮報1,200出差旅費。於調查時自動繳還國庫,案經管轄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2年。 本篇資料來源為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