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機關員工文文明知服務中心的雜草藤蔓已於8月清除完畢,但仍在同年9月造假成立草木清除標案,找廠商假意承攬。
文文將先前8月督工清潔草木照片之拍攝日期變造為新日期後,檢附變造照片,簽辦竣工不實公文報請驗收合格,由機關撥付款項至廠商戶頭,再由廠商扣除手續費及營業稅,將餘款新臺幣(下同)2萬3,620元交付文文。
【補充】
本案係公務員自導自演,惟實務上廠商所繳履約照片之日期、地點不同,但人物穿著、取景相同等情形不在少數。
政府單位公共工程採購案皆與公眾息息相關,如廠商未如實履約,除使機關誤以為廠商已履約,撥付款項致損害國庫外,更可能發生危害公眾之情事。而同仁恐因未確實審查廠商履約情形而遭究責,故同仁應落實履約管理及驗收。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本篇節錄自農業部農田水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