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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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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黃金存摺

事實:申報人○○縣○○會秘書,於99年申報財產時,漏

報配偶名下黃金存摺。申報人辯解:因配偶私下將家中之嫁妝及歷年積存之黃金轉換為黃金存摺,本人於申報前並未詳細詢問配偶以致漏報。

解析:申報人應確實查詢其本人及配偶於申報日當日之財

產情形,並依客觀之書面資料確實申報,始得謂已善盡申

報財產之法定義務。且本法乃課予申報人應於申報前確實

與其配偶溝通、查詢後再為申報,而非課予申報人之配偶

主動提供相關資料之義務。否則負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

不盡溝通、查詢義務,隨意申報,均得諉為疏失而免罰,

則本法之規定將形同具文。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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