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申報人○○縣○○會秘書,於99年申報財產時,漏
報配偶名下黃金存摺。申報人辯解:因配偶私下將家中之嫁妝及歷年積存之黃金轉換為黃金存摺,本人於申報前並未詳細詢問配偶以致漏報。
解析:申報人應確實查詢其本人及配偶於申報日當日之財
產情形,並依客觀之書面資料確實申報,始得謂已善盡申
報財產之法定義務。且本法乃課予申報人應於申報前確實
與其配偶溝通、查詢後再為申報,而非課予申報人之配偶
主動提供相關資料之義務。否則負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
不盡溝通、查詢義務,隨意申報,均得諉為疏失而免罰,
則本法之規定將形同具文。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