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環保局○稽查員,奉派出差參加研討會未參與及會同稽查未全程參與;卻填寫出差旅費報告表支領3,170元出差旅費用。於調查時自動繳還國庫,案經管轄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1年。 本篇資料來源為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