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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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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際出差詐領出差旅費刑事責任案件

○○縣政府環保局○稽查員,奉派出差參加研討會未參與及會同稽查未全程參與;卻填寫出差旅費報告表支領3,170元出差旅費用。於調查時自動繳還國庫,案經管轄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1年。

本篇資料來源為自由時報

最後更新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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