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彰化管理處

彰化管理處

:::
:::

監工於不實報表簽章

【事實】

小潘為某機關大樓工程採購案之監造主任及監工,其明知大樓工程材料供料商於108年4月2、3日分批將「陶板磚」運抵工地現場,在此之前此工程項目無施工進度,且渠未參加抽查驗,卻在記載「陶板磚於3月31日進場」之材料及施工抽查紀錄(申請)單、材料設備品質檢(試)驗紀錄表、進場抽驗檢查表及施工品質抽查紀錄表上簽章,再由負責計價不知情之承辦人行使,損害機關對上開工程查驗及核付工程款之正確性。

【補充】

現場監造人員對於監造對象是否如實施作、工程材料及品質等均應確實抽樣、檢驗並核實記載於監造相關文件。本署各管理處同仁在擔任監造時應注意,避免涉犯相關刑責。

【相關法條】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本篇節錄自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5/09/15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