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阿武為A機關工務科路燈股技工,擔任監工職務期間負責工程監造,監督承包商依照契約工程施工,現場查核(驗)工程品質、繕寫監造日報表陳核、據實記載施工進度、審核工程估驗計價等業務,惟阿武為獲取個人不法利益,便與承包廠商合意,利用監督廠商工程施作之機會,掩護廠商未依圖說開挖道路埋設管線、廢棄土方,且不予押車運送督導等方法,協助承包商偷工減料或以不實工法施作共計12件公共工程。再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乙所交付之賄賂計142萬3,942元。
【補充】
對於機關風險性較高之職務,應適時辦理職期輪調,避免因久任現職滋生廉政風險,如承辦人與廠商間有過從甚密或怠忽職守之情形,應及時調離職務,阻斷廉政風險。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受賄罪、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本篇節錄自農業部農田水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