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申報人○○市政府○○局○○所所長,於99年申報 財產時,漏報本人名下債務。 申報人辯解:因誤認債務須單筆達100萬元以上始須申報,故僅申報2筆超過100萬元之房屋貸款,未申報其餘未滿100萬元之債務。 解析:如申報人對財產申報相關規定存有疑義,除可查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或瀏覽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表各項欄位之教示文字外,亦可逕向受理申報機關(構)詢 明正確申報方式並據以辦理,方可謂已善盡法定查詢義務。故其所持不瞭解財產申報相關規定以致漏報之詞,並不可採。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