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機關員工小寧、阿俊、小宇等人明明知道廠商未在契約規定期限內修復水門上水封之破損,依契約規定應不發還履約保證金170萬,且應要求廠商繳納「懲罰性違約金」127萬餘元,惟小寧等人卻各自在會勘簽到表、初驗紀錄及驗收紀錄等公文書記載施作項目已完成、運作正常等不實文字。
【補充】
同仁發現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時,即應如實登載於相關文書,並依契約等規定辦理要求限期改善、計算逾期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或履約保證金等事宜。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本篇節錄自農業部農田水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