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機關採購承辦人小賢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未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驗人,亦未請監辦單位派員監辦,最後未作驗收紀錄,逕依廠商提供完成履約項目的相關照片辦理核銷並支付全部契約價金。
【補充】
機關辦理採購,應依契約規定限期辦理驗收(得辦理部分驗收)。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驗人,並請相關單位派員監驗;另,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人員不得為其所辦採購之主驗人。
請同仁承辦採購案件時留意執行相關程序,避免因程序未完備遭人檢舉、調查。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13條、第71條、第72條、施行細則第96條。
本篇節錄自農業部農田水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