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案情概要 乙公司承攬甲機關營建工程採購案,工程履約中甲機關 採購科長A接受乙公司副理B招待至五星級飯店用餐。 貳 案例研析 ◆ 乙公司與甲機關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科長A對於利害關係人副理B之邀宴,除符合本府公務員倫理規範第7點例外得參加情形,應予以拒絕。 ◆ 科長A對於利害關係人副理B之邀宴,如係乙公司因 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舉辦活動,邀請甲機關派員參加,或乙公司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活動,科長A應先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前往。 本篇節錄自臺北市政府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