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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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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宴應酬案例

壹 案情概要

乙公司承攬甲機關營建工程採購案,工程履約中甲機關

採購科長A接受乙公司副理B招待至五星級飯店用餐。

貳 案例研析

◆ 乙公司與甲機關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科長A對於利害關係人副理B之邀宴,除符合本府公務員倫理規範第7點例外得參加情形,應予以拒絕。

◆ 科長A對於利害關係人副理B之邀宴,如係乙公司因

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舉辦活動,邀請甲機關派員參加,或乙公司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活動,科長A應先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前往。

本篇節錄自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最後更新日期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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