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工程施工說明書已載明僅「吊樑」施工須於夜間施工,
其他如站房結構體等工程等則可於日間施工,惟履約過程中卻因配合機關營運條件變更,針對其他項目,仍要求承商夜間施工,致廠商請求增加費用
機關抗辯:施工說明書保安措施「吊樑施工必須在夜間
,及其它須配合夜間作業時,乙方不得要求加價」。
法院判決:
審酌工程實務,夜間施工時數較日間工時為短,施工效率
亦較差,不僅壓縮施作工期及工率,且造成施作成本大
增,非廠商於投標簽約時可得合理預料之計價基礎變更及風險,如仍依原有契約效果給付工程款,自屬顯失公平,應許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
(最高法院106年臺上字第263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建上字第4號判決)
本篇節錄自交通部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