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案情概要
乙公司向甲機關申請使用執照後,乙公司副理A赴甲機
關洽公時,順道拜會承辦科長B,並要求儘快核發使用
執照。
貳 案例研析
◆ 「儘快核發」如係請求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並
無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不屬於請託
關說範疇。
◆ 惟要求審核時「放寬核發標準」,已有違法或不當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即屬於禁止接受請託關
說,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 科長B如無法判斷副理A請求事項是否違法或有不當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亦得於3日內簽報其長
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本篇節錄自臺北市政府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