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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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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託關說案例

壹 案情概要

乙公司向甲機關申請使用執照後,乙公司副理A赴甲機

關洽公時,順道拜會承辦科長B,並要求儘快核發使用

執照。

貳 案例研析

◆ 「儘快核發」如係請求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並

無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不屬於請託

關說範疇。

◆ 惟要求審核時「放寬核發標準」,已有違法或不當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即屬於禁止接受請託關

說,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 科長B如無法判斷副理A請求事項是否違法或有不當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亦得於3日內簽報其長

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本篇節錄自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最後更新日期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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