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新竹市政府交通處的兩名臨時人員在 110年間負責辦理新竹市公有停車場相關設備採購案。兩人透過 LINE 將應於該案採購契約新增之規格要求,傳送給廠商,涉嫌洩漏採購機密。
法院認定,二人身為承辦採購業務之公務員,應保守職務上所知悉的機密資訊,但其未依法行事,故意洩漏採購標案資訊,導致廠商在公告前即知悉相關內容,影響政府採購制度的公正性,使公權力的信任度受到損害。最終,法院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對二人判刑。
風險評估
1.基層人員採購法令認識不足
公務員或臨時人員可能因缺乏法治概念,對於保密規範
認知不足,使廠商提前掌握採購資訊,影響投標結果。
2.政府內部控管機制薄弱
採購文件應屬機密資料,若內部控管機制不足,易導致
洩密事件。
防治措施
1.提高承辦採購人員法治觀念
定期舉辦政府採購法治與倫理教育課程,使承辦人員了
解洩密的法律責任。講授政府採購法令規範與違失態樣,確保承辦人員能依法行事。
2.加強內部監督機制
設立必要控管機制,強化採購文件流通監管,確保僅限必要人員查閱。
參考法令
1. 刑法第 132 條之公務員洩密罪。
2. 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
本篇節錄自由時報
案情概述
高雄市環保局前局長李員於任內辦理 3 件勞務採購案,涉嫌用職權,允許特定廠商參與評選委員名單的勾選,並洩漏尚未公開的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內容,使廠商提前獲取標案資訊,進而影響競標公平性。
李員曾邀請倡揚公司葉姓股東至環保局辦公室,要求其自行勾選評選委員名單。此外,在空品案及農地案中,李員亦指示屬員提供遴選名單給鄭姓澳新科技公司負責人,以利對方挑選評選委員。
風險評估
1. 影響政府採購透明度與公平性
公務人員洩密行為使特定廠商在投標過程中獲取不當優
勢,破壞公平競爭機制。
2. 濫用職權,圖利特定廠商
讓特定廠商參與評選委員名單挑選,使政府採購過程遭
到操控,導致不當利益輸送。
防治措施
1. 強化稽核機制
針對高風險廠商或標案進行定期審查,確保採購過程符
合公正性原則。
2. 加強廉政教育與內部監督機制
對高階公務人員進行定期法治教育,確保其了解採購保
密義務與法律責任。
參考法令
刑法第 132 條之公務員洩密罪。
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
本篇節錄自yahoo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