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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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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未遵循利益迴避規定案

案情概述

甲機關聘任工程技術助理 A,負責招標、審標、開標紀錄、履約管理、驗收紀錄及結算付款等業務。乙工程行係A與弟B及兄C共同經營。緣 B 欲投標甲機關招標之採購案,惟乙工程行非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不符合投標資格,遂與 B、C、友人D及丙營造公司負責人E,相互約定借用丙之名義投標,而工程實際施作者為 B 及D。A為使 B 等人承攬其辦理之採購案,於招標公告前,以 LINE 通訊軟體將應秘密之工程預算書等招標文件檔案傳送給 B,使 B 用以制定標價,再由C購買 48 萬元本行支票作為押標金,嗣由D送達投標文件;B 為隱匿與承辦人A為姊弟關係之事實,遂委由D以丙營造公司之名義出席開標。開標前A又以 LINE 通訊軟體洩漏與投標廠商家數等應秘密之相關資料。嗣開標後,A不僅未於採

購案中迴避,更在審查表勾選資格符合。因丙為最低標且總標價低於底價 80%,甲機關要求丙提出說明,D即出具書面說明並提供 B 因前述A洩漏招標文件而得以提前準備之 3 家園藝行報價單,使設計監造廠商在審查意見記載確認後貨源無問題,致丙營造公司順利得標。

甲機關另案辦理採購案時由F擔任承辦人,詎A先於採購

案公告前騙取F之公務電腦之帳號及密碼,並於登入F之公務電腦後,未經F同意將招標文件檔案下載,無故取得F公務電腦內之電磁紀錄,並於同日存入乙工程行之電腦中,以此方式洩漏採購應秘密之招標文件。B 得悉招標內容後,再次循與C、D、E合作之模式,借牌順利得標。

本案高等法院認A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2

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提供義務勞務 120 小時,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A 及檢察官未上訴爰本案判決確定。( 另 B、C、D、E共同犯借牌投標罪,各處有期徒刑 6 月、6 月、10 月、6 月,經地方法院簡易處刑判決確定 )

風險評估

(1)公務員明知有採購利益應行迴避事項,不僅未依法迴避,圖利本身或家族特定之利益,致其職務外觀之廉潔性遭受質疑。

(2)採購人員洩漏採購案應秘密之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家數等消息,圖謀私利,破壞國家政治清明,並妨害機關標案作業之合法性。

(3)營造業分級制度是為確保工程品質,廠商之借牌行為使名不符實之廠商承攬工程案件,易引發工程品質疑慮。

(4)承辦人員對於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不熟悉,致生違反要件而不自知。

(5)承辦人員對於相關招標文件不知其秘密性及重要性,因圖利本身或家族特定之利益,而恣意洩漏。

防治措施

(1)採購人員遇有迴避事由時,應確實執行自行迴避程序,除

將有助維護自身與廠商之權益,同時避免觸法。

(2)主管對所屬承辦人員應隨時掌握工作狀況,於發現有專擅或其他廉政異狀時,並適時採取預防措施。

(3)加強投標文件及投標家數等資訊控管,倘有人向承辦人員索取採購案件應保密資料或非常態性資訊,應提高警覺,適時向政風單位反映。

(4)機關對於業務上應保密之文件應注意相關保密流程,並建立標準作業流程之保密程序。

(5)機關應加強政府採購法等相關保密規定宣導,以及採購案件有關人員之法紀教育,以遏止不法意念。

(6)機關發現廠商涉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之情形,並有第 31條及第 101 條之情形者,應即為停權處分 ( 裁處權時效為 3年 ),並押標金同時不予發還或追繳 ( 請求權時效為 5 年 ),以有效汰除、懲罰不良廠商。

(7)機關可善用公開徵求機制向廠商訪價或請其提供參考資料;或將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或舉辦廠商說明會,徵求民眾或廠商意見,以避免違反保密規定。

自我檢視

(1)採購人員遇有迴避事由時,是否確實執行自行迴避程序 ?

(2)主管對所屬承辦人員是否隨時掌握工作狀況?對於承辦採購業務人員是否不定時督導查驗,避免專擅或勾結情事發生?

(3)承辦人員對於業務上應保密之文件是否注意相關保密流程 ?如有他人索取採購資料或公務電腦之帳號密碼時是否具備警覺性,以避免不法情事發生?

(4)機關對於主管及採購人員是否定期辦理廉政法規教育訓練 ?

(5)機關發現廠商借牌投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刊登採構公報及依規定追繳押標金?

(6)是否善用公開徵求機制向廠商訪價或請其提供參考資料;或將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徵求民眾或廠商意見;或舉辦廠商說明會,以避免違反保密規定?

參考法令

(1)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 ( 對主管事務圖

利罪 )。

(2)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 ( 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罪 )、第 3 項 ( 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

(3)刑法第 359 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之

電磁紀錄罪 )。

(4)刑法第 361 條 ( 無故取得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

罪 )。

(5)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 ( 採購人員應遵循之迴避

原則 )。

(6)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 ( 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追繳

之事由 )。

(7)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1 項 ( 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

保密 )。

(8)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 ( 借牌投標罪 )。

(9)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 ( 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 )。

(10)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

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本篇節錄自交通部公路局

最後更新日期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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