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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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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際出差詐領出差旅費

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技術士,以林野巡視名義出差,卻載同事送公文和送修電腦2次,填具出差旅費報告單支領出差旅費450元。於調查時自動繳還國庫,案經管轄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判決處有期徒刑1次1年10月,2次共2年8個月,應執行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

最後更新日期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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