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訴願人於110年間係新北市○○國小總務主任,110年8月1日卸(離)職,依法應於110年10月1日前完成申報財產,卻遲至110年10月17日始申報,逾申報期限16日,遭裁罰6萬元。
訴願人抗辯:因調任他校學務主任,為辦理全校教職員工防疫作業,在當時防疫嚴峻及防疫優先前提下,順利完成教職員工疫苗接種作業及大型學校防疫工作,致未及時申報。
訴願駁回之理由:
• 立法之初已考量公職人員業務繁忙程度,訂定2個月之卸(離)職申報期間,申報時間應屬充裕。
• 訴願人客觀上並非完全無從履行申報義務。
• 縱卸任前一年度財產申報均依法申報,亦無礙本件違法事實之認定。
本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