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新竹市政府交通處的兩名臨時人員在 110年間負責辦理新竹市公有停車場相關設備採購案。兩人透過 LINE 將應於該案採購契約新增之規格要求,傳送給廠商,涉嫌洩漏採購機密。
法院認定,二人身為承辦採購業務之公務員,應保守職務上所知悉的機密資訊,但其未依法行事,故意洩漏採購標案資訊,導致廠商在公告前即知悉相關內容,影響政府採購制度的公正性,使公權力的信任度受到損害。最終,法院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對二人判刑。
風險評估
1. 基層人員採購法令認識不足
公務員或臨時人員可能因缺乏法治概念,對於保密規範
認知不足,使廠商提前掌握採購資訊,影響投標結果。
2. 政府內部控管機制薄弱
採購文件應屬機密資料,若內部控管機制不足,易導致
洩密事件。
防治措施
1. 提高承辦採購人員法治觀念
定期舉辦政府採購法治與倫理教育課程,使承辦人員了
解洩密的法律責任。講授政府採購法令規範與違失態
樣,確保承辦人員能依法行事。
2. 加強內部監督機制
設立必要控管機制,強化採購文件流通監管,確保僅限
必要人員查閱。
參考法令
1. 刑法第 132 條之公務員洩密罪。
2. 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
本篇節錄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