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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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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管理廉政宣導案例彙編

採購履約管理廉政宣導案例彙編

113年3月

農田水利署政風室編輯

目錄

案例1:貪圖方便不辦理契約變更... 1

案例2:造假標案、變造廠商履約照片... 1

案例3:監工於不實報表簽章... 2

案例4:收受賄賂讓業者簡化採購項目規格履約... 3

案例5:浮報廠商履約數量核銷... 4

案例6:同意廠商浮報價格及數量... 4

案例7: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卻仍於相關文書寫符合規定... 5

案例8:採購案未辦理驗收程序即支付全部契約價金... 5

案例1:貪圖方便不辦理契約變更

【事實】

機關員工老蕭及方芳辦理採購案時,因規格制訂錯誤(車輛規格將美規誤植為日系),導致廠商繳交的車輛在車輛測試時,爬坡數據無法達到契約規定。

因廠商交付的車輛確實係契約要求的車輛,應辦理契約變更以修正錯誤,惟老蕭及方芳考量交車時間將屆,該採購契約先前已修約2次,若再次修約恐耗時甚久造成經費浪費,也可能因此遭受處分,遂與廠商一同變造車輛檢測報告爬坡數據,使機關誤認車輛性能測試已合格,再由方芳於檢測紀錄(公文書)之測試結果欄,登載不實爬坡數據內容,並連同變造車輛檢測報告,簽辦公文報請驗收合格,使廠商順利取得貨款[1]。

【補充】

承辦採購時應恪遵政府採購法及採購契約之條款,並謹慎辦理驗收。如發生規格制訂錯誤之瑕疵,致採購履約標的無法通過檢測,同仁應辦理契約變更以糾正錯誤,而非與廠商共同變造相關測試數據。因為縱使廠商交付之標的與採購契約所欲採購之標的相符,未涉圖利,惟同仁恐仍涉犯變造文書等罪。

【相關法條】

老蕭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方芳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案例2:造假標案、變造廠商履約照片

【事實】

機關員工文文明知服務中心的雜草藤蔓已於8月清除完畢,但仍在同年9月造假成立草木清除標案,找廠商假意承攬。

文文將先前8月督工清潔草木照片之拍攝日期變造為新日期後,檢附變造照片,簽辦竣工不實公文報請驗收合格,由機關撥付款項至廠商戶頭,再由廠商扣除手續費及營業稅,將餘款新臺幣(下同)2萬3,620元交付文文[2]。

【補充】

本案係公務員自導自演,惟實務上廠商所繳履約照片之日期、地點不同,但人物穿著、取景相同等情形不在少數。

本署各管理處管排水路維護等採購案皆與公眾息息相關,如廠商未如實履約,除使機關誤以為廠商已履約,撥付款項致損害國庫外,更可能發生危害公眾之情事。而同仁恐因未確實審查廠商履約情形而遭究責,故同仁應落實履約管理及驗收。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案例3:監工於不實報表簽章

【事實】

小潘為某機關大樓工程採購案之監造主任及監工,其明知大樓工程材料供料商於108年4月2、3日分批將「陶板磚」運抵工地現場,在此之前此工程項目無施工進度,且渠未參加抽查驗,卻在記載「陶板磚於3月31日進場」之材料及施工抽查紀錄(申請)單、材料設備品質檢(試)驗紀錄表、進場抽驗檢查表及施工品質抽查紀錄表上簽章,再由負責計價不知情之承辦人行使,損害機關對上開工程查驗及核付工程款之正確性[3]。

【補充】

現場監造人員對於監造對象是否如實施作、工程材料及品質等均應確實抽樣、檢驗並核實記載於監造相關文件。本署各管理處同仁在擔任監造時應注意,避免涉犯相關刑責。

【相關法條】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案例4:收受賄賂讓業者簡化採購項目規格履約

【事實】

大秉擔任某榮譽國民服務處輔導員,接受廠商「放水就給好處」的邀約,明知廠商於辦理單身亡故榮民公祭時,提供之樂隊或抬棺工人人數不符合契約規定,卻仍在驗收紀錄上登載「與契約相符」字樣,並於機關核銷付款後收受廠商的賄款或香菸。此外,尚有幾場公祭,廠商雖依契約規定履約,大秉仍收受廠商提供的賄款或香菸[4]。

【補充】

同仁於廠商提出賄賂邀約時,即應拒絕並通報長官、政風室或輔導室等相關單位。因為同意賄賂邀約,即涉犯期約賄賂等罪,而廠商是否依契約規定履約,僅係「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賄賂罪之法條適用差異。

本案中,大秉在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之幾場公祭後收受賄款或香菸,即被法官認定為「廠商希望大秉通融、好過」之不法對價關係,大秉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案例5:浮報廠商履約數量核銷

【事實】

機關員工小新明明知道要核實審查廠商施工項目、材料及金額,卻在沉迷網路遊戲向廠商借款後,陸續在系統的派工單上虛增浮報廠商施工數量及金額,再由廠商依據系統上的浮報施工數量及金額提出竣工報告書及發票請領工程款。

小新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上依浮報數量核算不實之結算工程款,使廠商得到7萬元作為小新之還款[5]。

【補充】

本案「派工單」為電腦管理系統中的資料,屬準公文書的電磁紀錄。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

案例6:同意廠商浮報價格及數量

【事實】

機關員工小志明知廠商僅以6,080元低價購得15支警棍,竟以廠商「20支警棍,總價1萬8,700元」之估價單簽辦小額請購,且在驗收時,明知廠商僅交付15支警棍,亦於小額採購接收暨會同驗收紀錄表之公文書上登載「品名、數量、均相符合格」等不實內容,浮報警棍數量為20支,再依相關採購程序陳核,由主計室將款項匯入廠商帳戶。

廠商及小志因浮報警棍數量5支及20支警棍價額,獲得1萬1,311元之不法利益[6]。

【補充】

「公用器材、物品」,或供國家機關公務上或業務上使用,或供公眾或多數人使用,與國家公務、業務或公眾利益、安全密切相關。

經辦採購業務,應恪遵職守,不得有浮報、虛報不實而有損國家預算支出,危害國家公務、業務或公眾利益、安全之違法情事。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案例7: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卻仍於相關文書寫符合規定

【事實】

機關員工小寧、阿俊、小宇等人明明知道廠商未在契約規定期限內修復水門上水封之破損,依契約規定應不發還履約保證金170萬,且應要求廠商繳納「懲罰性違約金」127萬餘元,惟小寧等人卻各自在會勘簽到表、初驗紀錄及驗收紀錄等公文書記載施作項目已完成、運作正常等不實文字[7]。

【補充】

同仁發現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時,即應如實登載於相關文書,並依契約等規定辦理要求限期改善、計算逾期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或履約保證金等事宜。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案例8:採購案未辦理驗收程序即支付全部契約價金

【事實】

機關採購承辦人小賢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未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驗人,亦未請監辦單位派員監辦,最後未作驗收紀錄,逕依廠商提供完成履約項目的相關照片辦理核銷並支付全部契約價金。

【補充】

機關辦理採購,應依契約規定限期辦理驗收(得辦理部分驗收)。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驗人,並請相關單位派員監驗;另,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人員不得為其所辦採購之主驗人。

請同仁承辦採購案件時留意執行相關程序,避免因採購程序未完備而遭檢舉、調查。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13條、第71條、第72條、施行細則第96條。

 

[1]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201號刑事判決。

[2]改編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3]改編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16號刑事判決。

[4]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43號刑事判決。

[5]改編自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6]改編自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

[7]改編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9號刑事判決。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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